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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欧未达标准申报制度对我国反垄断的启示丨法经兵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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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心内容总结

这篇文章围绕“未达标准申报制度”(俗称“门槛下审查”)展开,它是解决传统营业额申报门槛管不到的并购问题(如扼杀式收购、小额细分市场并购、拆交易躲监管)的关键工具。文章对比了美欧两种不同的制度模式(美国事后司法追责、欧盟行政传唤但受限),分析了我国现有制度的运行情况,以及美欧制度升级对中企跨境并购的风险,最后给出了完善我国制度的具体建议。

一、先搞懂:什么是“未达标准申报制度”?

简单说,有些公司并购时,交易金额或公司规模没达到法律规定的“申报门槛”(比如我国之前的营业额标准),本来不用提前告诉反垄断部门。但这些并购可能藏着坑:比如大公司买掉小的潜在竞争对手(扼杀式收购,直接掐灭未来竞争)、把大交易拆成多个小交易躲监管、在细分市场买小公司形成垄断。这时候,反垄断部门如果有初步证据证明这些并购会损害竞争,就可以要求企业补申报,或者事后审查——这就是未达标准申报制度,用来补住营业额门槛的漏洞。

二、美欧两种模式:一个“事后直接告”,一个“先传唤补报”

(1)美国模式:事后追责更灵活

美国的并购审查分两层:

  • 事前申报:没达到“公司规模+交易规模”双门槛就不用报;
  • 事后追责:哪怕没申报,反垄断部门(FTC和DOJ)也能在交易完成后好几年里,直接去法院起诉,要求公司剥离资产或恢复原状。

2023年新《合并指南》更严了:

  • 调低市场集中度标准(更容易认定垄断);
  • 连没营收但有专利、研发管线的小公司也管(因为未来可能成为对手);
  • 把多笔小交易合起来看(防止拆成小的躲监管)。

例子:Edwards公司连续收购同类医疗产品,被FTC告了,法院禁止交易,最后Edwards放弃。

(2)欧盟模式:行政传唤但后来受限

欧盟原来靠“成员国移送制度”:没达欧盟申报标准的交易,成员国觉得损害本国竞争且影响跨境贸易,就移送给欧盟审查。还有个22条,可以传唤企业补申报。

Illumina收购Grail案后,欧洲法院说:成员国必须自己有权审查,才能移送欧盟。所以纯粹零营收、没达任何成员国标准的跨境小并购,欧盟管不了了。不过成员国可以先自己要求补申报,再移送(比如英伟达收购Run:ai,意大利先要求申报再移送给欧盟)。

三、我国的制度:有法律有案例,作用明显

我国的制度依据是《反垄断法》第26条第2款:没达申报门槛的并购,市场监管总局如果有证据证明损害竞争,可以要求补申报(没交割的要获批才能做,已交割的120天内补报)。

2024年提高了申报门槛(全球120亿、中国境内40亿、单方中国8亿),所以这个兜底条款更重要了。

例子:武汉用通收购山东华泰制药案——没达标但被禁止,因为形成上下游封锁,推高药价。

这个制度主要用来:

  • 防止大公司买小创新企业形成寡头(比如医疗器械、芯片领域);
  • 打击拆交易躲监管的行为。

四、美欧升级带来的风险:中企跨境并购要小心

中企去欧美买小创新公司、AI团队、医药管线,以前因为交易规模小、没达标不用申报。但现在美国新指南下,只要这些并购消灭了潜在竞争对手(比如买了有研发管线的小公司),FTC可以在交易完成后好几年起诉,强制剥离资产。所以中企跨境并购的风险变大了,得更注意合规。

五、怎么完善我国的制度?四个建议

1. 细化启动审查标准:明确哪些情况会被要求补申报(比如收购细分赛道仅存竞品、连续买同类创新公司、拆交易躲监管),设定追溯期限(不能无限期查,不然企业心里没底)。

2. 多维度评估:不光看营业额,还要看交易价值、创新能力(专利/研发管线)、潜在竞争。对医药、半导体领域,重点看收购方会不会淘汰竞品研发、抬高技术壁垒。

3. 穿透审查关联并购:明确把连续多笔小交易合起来看(比如参照欧盟,同一公司两年内连续买同类企业要合并评估),防止拆成小的躲监管。

4. 跨境协作:和国外反垄断机构合作,同步认定标准,对等监管。审查外资并购时,评估对我国核心技术、产业链的影响。

这样一来,无论是国内并购还是跨境并购,都能更有效地被监管,既保护市场竞争,也给企业明确的合规方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