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孙海龙:作为“秩序技艺”的国际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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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心内容总结

这篇文章通过回溯国际法从16世纪到1648年《威斯特伐利亚和约》的演变史,打破了人们对国际法的两种极端认知:要么认为它是绝对普世的道德法典,要么觉得它只是强权工具。文章指出,国际法本质上是一门“秩序的技艺”——它在权力、正义和生存之间寻求动态平衡,既不是完美的乌托邦,也不是纯粹的霸权附庸。关键在于区分两种“差别对待”:一种是为维护国际体系生存的合理法律辨别(比如区分合法国家与恐怖分子),另一种是服务于特定利益的“双重标准”(比如用“人道主义干预”掩盖地缘野心)。

一、国际法的“普世外衣”下,藏着排他的小心思

现代人骂国际法“双重标准”,往往默认它应该对所有国家一视同仁。但从源头看,国际法的“普世性”从来都是有条件的。比如16世纪的维多利亚(现代国际法奠基人之一),虽然承认美洲印第安人和基督徒一样有平等权利,但又说:如果印第安人拒绝和西班牙人贸易,或者搞人祭,西班牙就可以发动“正义战争”。这其实是给“差别对待”找了法理依据——用自己的文明标准判断别人,符合的就纳入规则,不符合的就排除在外。这种“普世”本质上是“我们的普世”,为后来西方把某些文明标签为“威胁”埋下了种子。

二、绝对文化相对主义,会让国际法变成“无规则游戏”

有人说“每个文明有自己的规则,不能用西方标准评判”(比如拉斯卡萨斯为印第安人辩护,说人祭是他们的文化)。但放到现实里,如果对恐怖组织的暴行也用“文化相对主义”开脱,国际法保护平民、限制战争残酷性的底线就没了。比如加沙冲突中,极端组织不区分平民和武装人员,要是还说“这是他们的反抗方式”,那《日内瓦公约》就成了废纸。所以国际法必须有最低秩序底线——不是要搞文明优越论,而是为了让不同文明能共存,某些行为(比如屠杀平民)绝对不能被原谅。

三、国际法怎么从“神学道德”变成“国家利益工具”?

到了格劳秀斯时代,国际法开始“世俗化”——不再只讲神学和道德,而是和国家利益、商业扩张绑在一起。比如荷兰想打破西班牙的海洋垄断,格劳秀斯就用维多利亚的逻辑反戈一击:既然西班牙可以因贸易受阻打印第安人,那荷兰也能因西班牙阻止贸易而反抗。他把荷兰的商业竞争包装成“捍卫全人类利益”,让国际法成了服务国家利益的工具。后来真蒂利更进了一步:把战争从“道德十字军”变成“主权国家的平等决斗”——不管战争理由对不对,只要是主权国家,就有合法交战权;而海盗、恐怖分子则是“人类公敌”,不受保护。这其实是用“差别对待”维护秩序:如果连恐怖分子都和国家平等,世界就会回到“所有人打所有人”的混乱状态。

四、现代国际法的“不平等”,是必要还是不公?

比如《不扩散核武器条约》:五个核大国合法拥核,其他国家不能搞。这看起来不公平,但背后是“生存必要性”——如果核武器扩散到不稳定政权手里,整个国际体系都会危险。这种“差别对待”不是道德公平,而是为了防止灾难。但要警惕的是,这种制度容易被滥用:比如某些国家用“核不扩散”打压对手,却自己偷偷帮盟友搞核技术,这就是“双重标准”,会侵蚀国际法的合法性。

五、怎么分辨“合理差别”和“双重标准”?

核心看两点:一是目的——合理的差别是为了维护规则(比如区分战斗员和平民,保护无辜);二是一致性——不能今天用这个标准,明天用那个标准(比如美国打伊拉克说“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”,但对以色列的核武却视而不见)。国际法的“秩序技艺”,就是要在这些矛盾里找平衡:既不能让规则变成霸权工具,也不能让规则因绝对平等而失效。

最后,文章告诉我们:国际法不是“万能药”,也不是“废纸”。它的力量在于动态平衡——在权力、正义和生存之间找一条能让大多数国家接受的路。理解这一点,我们就能在加沙、乌克兰等冲突中,看清哪些是合理的法律诉求,哪些是别有用心的政治操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