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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话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涉事儿科医生韩杰:诊疗中有疏漏,我认错,但不能认罪

核心内容总结

这是一起因医疗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例:2岁男童小航因呕吐到江西抚州健强第五医院急诊,儿科医生韩杰诊断为肠梗阻并安排住院保守治疗。交班后孩子病情恶化,家属找不到值班医生,外科医生建议转院,家属自行开车前往南昌省儿童医院,途中孩子心脏骤停,最终抢救无效死亡。司法鉴定认定医院担责85%,韩杰先被行政处罚(暂停执业6个月),后被以“医疗事故罪”判刑(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,禁业3年)。韩杰认可自己有诊疗疏漏,但不承认“严重不负责任”,认为医院甩锅、上级医生推诿,自己成了替罪羊。

详细拆解解读

1. 医生“坐牢”的红线:什么是“医疗事故罪”?

普通人可能会问:医生看病失误就要坐牢吗?其实不是——医疗事故罪的关键是“严重不负责任”,而不是普通的诊疗疏漏。

法院认定韩杰“严重不负责任”的理由是:没仔细检查孩子的腹股沟(漏诊嵌顿疝)、没请外科会诊、用保守治疗延误病情。但韩杰觉得自己只是“没查全”,不算“严重不负责任”:他说交班时上级医生也没发现疝气,而且自己下班后人不在医院,没人通知他孩子出事。

这里的核心争议是:“疏漏”和“严重不负责任”的边界在哪里? 比如,医生没查某个部位算疏漏,但如果这个疏漏直接导致病人死亡,且是因为医生故意偷懒或违反基本规范(比如该查的不查),就可能构成犯罪。韩杰的情况是,嵌顿疝是需要紧急手术的病,漏诊确实可能致命,但他认为自己当时的检查符合常规,且上级医生也没发现,所以不认可“严重不负责任”。

2. 医院的“甩锅”操作:赔了钱为何还要开除医生?

医院民事赔偿了146万,但后来却把韩杰开除了,还没帮他请律师。这背后是民营医院的“自保逻辑”:

  • 民事赔偿是医院的责任(因为病人是在医院出的事),但刑事追责可以推给个人(把责任归到医生身上,医院就能撇清关系)。
  • 韩杰被刑拘后,医院第一时间开除他,就是为了避免后续的连带责任(比如如果韩杰是在职员工,医院可能还要承担更多责任)。

韩杰说医院之前承诺帮他辩护,但后来反悔,这也反映了民营医院在面对医疗纠纷时的“现实选择”——优先保护医院利益,牺牲个人医生。

3. 转诊的“致命错误”:为什么让家属自己开车送孩子?

正规的危重病人转诊流程应该是:医护陪同+救护车转运,因为途中可能需要急救(比如心肺复苏)。但小航转院时,家属是自己开车去的,途中孩子心脏骤停,家属只能自己做心肺复苏,这显然增加了风险。

为什么会这样?韩杰说他不清楚细节,但根据庭审信息:当时护士找不到值班医生,外科医生建议转院,却没安排救护车。可能的原因是:

  • 医院应急机制混乱(值班医生不在岗,没人负责安排转运);
  • 家属着急,没等救护车就自己走了(但韩杰说医生助理曾让家属签自动出院书,家属没签就走了)。

这个环节的漏洞直接导致了孩子在途中失去专业救治的机会。

4. 基层医生的“困境”:首诊负责制到底谁负责?

韩杰作为首诊医生,认为自己交班后就不该再负责,但首诊负责制的要求是“对病人的诊疗全程负责”。这里的矛盾点在于:

  • 基层医院的交接班制度不清晰:韩杰交班给上级医生后,上级医生是否接手了全部责任?韩杰说上级医生后来否认查房时的指示,把责任推回给他。
  • 会诊制度不完善:韩杰说医院儿科和外科几乎不合作,遇到外科问题都是先问儿科主任,而不是请外科会诊。这导致肠梗阻病人没及时转到外科,延误了治疗。

基层医生往往面对人手不足、制度不健全的问题,一旦出了事,很容易成为“背锅侠”。

5. 尸检的“缺失”:为什么它能影响案件结果?

韩杰反复提到“没有尸检”,这是关键。根据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:如果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,48小时内要做尸检,拒绝尸检的一方要担责。

小航的死因是省儿童医院诊断的,但没有尸检确认具体死亡时间和原因。比如:嵌顿疝是在韩杰接诊时就存在,还是后来才出现的?如果是后来出现的,韩杰的责任就会小很多。但因为没有尸检,鉴定机构只能根据省儿童医院的诊断来推断,这让韩杰觉得结果不公平。

尸检的缺失,让案件的关键事实(死因和时间)变得模糊,也让韩杰的辩解缺乏有力证据。

总结反思

这起案件暴露了基层医疗的多个问题:医生职业风险高、医院制度不健全、医患沟通不畅、应急处理混乱。对普通人来说,它提醒我们:看病时要注意保留病历、及时沟通;对医生来说,要更严谨地遵守诊疗规范;对医院来说,不能把责任都推给医生,要完善制度保护医患双方。逝去的孩子无法回来,韩杰的职业生涯也毁了,这是一个没有赢家的悲剧。

(全文用通俗语言拆解,避免专业术语,重点解释了普通人关心的“医生为什么会坐牢”“医院为什么甩锅”“转诊流程错在哪”等问题,让非专业人士能轻松理解事件的来龙去脉和核心争议。)